王云律师亲办案例
会员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发放许可后不得另诉侵权
来源:王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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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我国资深音乐词曲作者苏某针对江苏地区数十家已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版权费用的卡拉OK歌厅提起著作权侵犯著作权诉讼。经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认定,苏某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苏某是我国的著名音乐人,并系音著协会员、理事。其创作的歌曲流传甚广。其通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授权合同,已将其词曲的表演权授予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此系列案件的被告均已与音著协、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并支付了版权费用,依法获得了版权许可,并未侵害苏越词曲作品的表演权,法院据此驳回了苏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著作权商业诉讼案件激增,欲借此牟利者甚多,镇江法院的判决,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再次确认会员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发放许可后不得对已获许可场所另诉侵权,制止了扰乱正常的版权许可市场秩序的商业诉讼行为,进一步认可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协调机制”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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